中安在线手机版|安徽发布|省政府网微博|中安在线微信|中安在线微博

设为首页

英文|简体|繁体

您当前的位置 : 安庆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中安在线   2021-09-24 09:53:57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陈庆鹏   编辑:贾良月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安庆市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严查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实践活动。针对食品药品、违法广告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处罚力度,保障了群众切身利益,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

  案例1: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观区大队查处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4月15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观区大队对张某加工销售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804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检验结果为标准限值的8.04倍。至案发时止,该批次油条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的油条中铝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严重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2021年7月1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观区大队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2: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查处安庆某口腔门诊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1年5月11日,接举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庆某口腔门诊部发布的医疗广告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的医疗广告没有取得广告审查,广告费用1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安庆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8月,安庆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市经开区菱建小区高某加工销售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30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检验结果为标准限值的9.30倍。至案发时止,该批次油条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的油条中铝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严重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2020年10月30日,安庆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4: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县某商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2月9日,接举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潜山县某商场销售的白酒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小池窖白酒共计36瓶。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查实,当事人共购进该批侵权白酒40瓶,销售4瓶,违法经营额共计5300元,违法所得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36瓶侵权白酒、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案。

  2021年8月14日,接举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公安局对安庆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一次性口罩,在生产车间内当场查获涉嫌冒用厂名、厂址和假冒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口罩159500只、合格证3000余张和大量半成品口罩。

  经查实,2021年7月--8月间,当事人马某未经授权,私自购买、制作标注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和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口罩合格证30余万张,委托安庆某防护用品公司负责人江某生产一次性口罩126.4万只,涉案金额达28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8月14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怀宁县公安局。8月15日,怀宁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目前,涉案的两名当事人马某和江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案例6: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宁县江镇镇某学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1年4月26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幼儿园进行校园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实,当事人从2021年3月10日起,正式经营其幼儿园食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幼儿园食堂采购流水,其营业以来采办食品原料总金额为8609.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湖某中医诊所假冒专利案。

  2020年5月20日,接举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太湖某中医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药房有“祝施酶安片”6瓶,在瓶身上标注了“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03156XXXX”,至检查时该“酶安片”尚未售出。

  经查实,“祝施酶安片”为当事人发明的产品。当事人于2003年申请专利,2008年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授权后缴纳年费至2010年,后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该产品专利权终止。当事人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江县漳湖镇某大药房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020年11月11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望江县漳湖镇某大药房涉嫌发布违法药品广告。

  经查实,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未经审查,其广告所宣称的适应症与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不一致,并且未见“遵医嘱使用”等相关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2月23日,接举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发布的广告进行检查。

  经查实,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其经营的柿叶粉干柿子叶茶具有美白功能,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构成虚假广告。该广告费用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岳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查处安庆市某食品厂(吴某某)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5日,市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其购买了安庆市某食品厂生产的“甜甜圈(精制干点)”,发现该产品表面附着有绿色、蓝色等颜色的颗粒物,但其产品配料表中没有相对应的原料。

  2021年4月28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实,该批“甜甜圈(精制干点)”共生产50盒,成本价为每盒10元,已全部售出,售价为每盒12元。因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在打印食品标签配料表时将包衣抛光压片糖果遗漏,导致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2021年4月因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案属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责令停产停业15天的行政处罚。(记者 陈庆鹏)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中安在线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请勿复制或镜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08002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208228 2009-2010年度全省广告发布诚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