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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   2022-04-18 10:12:20   来源:安庆新闻网    作者:周国庆 章英特   编辑:贾良月

  4月12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在徐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阳某犯放火罪一案,判处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去年10月5日,被告人阳某为发泄个人情绪,携带蘸有柴油的棉绒球及打火机前往甘某家,推开甘某家玻璃门,将点燃的棉绒球塞进玻璃门后迅速逃离现场。甘某妻子及时发现被点燃的棉绒球并将其扑灭,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另查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章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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