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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劳动者依法应承担个人应缴部分

中安在线   2024-03-18 09:08:11   来源:安庆新闻网    作者: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余杉杉   编辑:贾良月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通常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为员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既全额代缴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又未在劳动者工资中扣减应缴部分,离职时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

  程某系安庆市一家公司职工,双方于1998年1月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自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程某和这家公司分别缴纳个人和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自2007年1月起,这家公司全额为程某缴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2007年至2019年间,程某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36384.6元,此部分该公司未从程某工资中扣除。2021年12月,这家公司向程某催要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程某一直未退还,后来该公司诉至迎江区人民法院。

  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劳动者本人依法应承担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程某返还原告社会保险费36384.6元。

  法官说法:社会保险,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我国的参保方式大致分为三种,企业职工社保、灵活就业社保和居民社保。灵活就业社保和居民社保均由个人承担参保费用,企业职工社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垫付的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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