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某妨害公务一案,法庭对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书5月4日生效。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5日19时39分,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接警称迎江区一号公园某室发生纠纷。一位民警和两位辅警出警至现场,经了解系刘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的姐姐存在债务纠纷,民警为平息纠纷欲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解,吴某某拒绝配合民警执法,用右手击打民警的脸部,并将其眼镜打落掉地,后民警将吴某某带离现场,吴某某在和一位辅警的拉扯过程中,致其右手软组织挫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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