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上午,岳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坐在路边电动车上的被害人相撞,造成被害人死亡,两车受损,后被告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岳西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交通肇事罪大多伴有重伤和死亡,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和巨大的伤害性,机动车上路行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酒后驾车危害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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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2021年中青班全体学员及大别山科技学校部分学生到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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