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5月30日,在安庆市政府新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2年度全市法院审理的五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性侵、校园暴力类刑事案件,也有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类民事案件,还有利用未成年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一、杜某猥亵儿童案——依法惩治“隔空猥亵”
基本案情: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汪某(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通过网游认识并互加QQ和微信,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在网聊过程中,杜某为满足性刺激,让汪某发送裸照和不雅视频供其观看。二人线下见面后,杜某继续对汪某实施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胡某甲等五人聚众斗殴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容绝不纵容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甲(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因与朱某某在网吧发生矛盾,胡某甲邀约彭某某、叶某等人,朱某某邀约梅某某、陈某某等人,双方分别持木棍、甩棍、砍刀等工具互殴,造成胡某甲、陈某某等人受伤。被告人胡某甲因与胡某乙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约定当晚在某学校附近斗殴。当晚,胡某甲邀约彭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案发时均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前往,并准备了棒球棍、木棍、铁棍等工具。胡某乙亦邀约多人持棒球棍、钢管、斧头等工具参与斗殴。在双方打斗过程中,造成胡某甲、虞某某,吴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胡某甲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虞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彭某某等四人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五名被告人一年四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何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底,被告人何某(在校生,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得知申某收购银行卡后,在被明确告知银行卡将用于网络赌博汇款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配套手机卡、U盾出售给申某,获利1300元。自开户至案发前,何某名下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636831.2元,查明的电诈钱款183225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综合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吴某某诉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未成年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王某与吴某某系母女,母亲王某自出生后户口登记在村民组后一直未迁移,吴某某户口因出生申报落户于村民组。政府因征收村民组的土地,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由某公司代建项目用地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于村民组进行分配。村民组认为吴某某不具有分配资格,王某和吴某某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因随其母亲王某出生申报落户于村民组,村民组认可母亲王某具有分配资格,故吴某某亦具有分配资格,享受同等分配的权利。
五、吴某1、吴某2诉吴某抚养费纠纷案——协议约定抚养费数额不得无故降低
基本案情:俞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7月9日生育长子吴某1,2016年10月18日生育次子吴某2。双方先后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说明协议》、《补充协议》对子女抚养费用及支付方式、财产及债务处理进行了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俞某所有。双方最后签订《补充协议》中明确男方吴某每月支付两子女生活费壹万元。吴某未按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致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吴某在离婚时已签订协议对子女抚养费数额、期限等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依法应依约履行。吴某现不按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金额支付抚养费,俞某有权以子女名义起诉吴某支付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吴某辩称收入减少等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结合两个未成年人实际学习生活需要,法院判决吴某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
该院希望通过案例的宣传,向全社会进一步宣示安庆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严惩不贷、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遗余力的坚定立场。也希望以此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的关心与重视,切实提高广大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凝聚各方力量,共同为每一名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保驾护航。(记者 陈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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