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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通过一审

时间:2021-09-06 09:21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是防止疾病传播的有效方式,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之一。在9月1日闭幕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对《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条例(草案)》立足“小切口、小快灵”的原则,共计26条。其中第一部分分别从立法目的、范围定义等两个方面予以明确;第二部分共三个条款,从政治职责、部门职责、投诉举报等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其中,“政府职责”条款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布局收集、贮存、利用设施、场所,组织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保障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利用、处置,而县、区政府应当建立收集转运处置体系,指导辖区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的运送、贮存工作,实现应收尽收,处置及时有效、科学规范。“部门职责”则主要明确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承担医疗废物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发改、住建、医疗保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工作。此外,第五条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在第三部分中,从分类要求、暂存点建设、暂存要求、集中处置、合同管理、收运时限、联单制度、台账制度、运输要求、处置时限、处置要求、处置单位内部管理等十二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而第四部分则重在协同处置、日常监管、应急管理、应急联动等方面。比如,“日常监管”条款就要求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溯源,集中处置单位建立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此外,当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做好统筹协调、建立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记者注意到,除了有“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等条款外,《条例(草案)》中还提出:未在规定时限内收集医疗废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罚款。医疗废物在暂存点二十四小时内未进行处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同样面临罚款。

  截至今年7月底,全市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600余家,日均处置医疗废物7.95吨。此前,我市也曾出台相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政策性文件。但随着人口的增长、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仅以规范性文件方式管理医疗废物,已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求。

  对此,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玉泽在《关于<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中也指出,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条例(草案)》针对目前存在处置能力不强、暂存点建设和管理不规范,基层机构医疗废物收集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以地方立法予以补充、细化和规范,消除医疗废物对全市疾病防控及环境污染带来的安全隐患,是“必要且及时的”。据悉,《条例(草案)》一审后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二审。

来源:蚌埠新闻网  作者:靳瑾  编辑: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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