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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通过二审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企业停车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

时间:2021-11-01 09:47

  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停车行为管理等问题都予以明确,有望解决难题。

  在经历了两次审议,吸纳了各界意见之后,审议通过的《条例》共三十三条,比之前增加了九条。“修改思路一是针对突出问题,二是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尽量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四是坚持‘小快灵’立法模式。”谈及修改思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桂阳介绍,市民反映强烈的路牙石上停车该谁管不明确、免费公共停车位成了二手车展示“专用位”等问题,立法中都有考虑,《条例》有的放矢,精准设计条款。

  解决停车难,增加停车泊位的供给是必须的。在《条例》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按规矩来怎么办?第十条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的停车泊位是否符合配建标准。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对于住在老旧小区天天上演现实版“抢车位”的车主,《条例》也给出一个好消息,“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和不损坏绿化等前提下,依法经业主同意,可以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更重要的是,“居住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停车设施使用的,应当按照设计在实地标注,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

  除了加强硬件建设,《条例》也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企业的停车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个人停车泊位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今年年初,我市陆续开始对路边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管理。《条例》中对此也有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坚持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实行收费管理,所得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

  有了停车设施,更得做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和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的用途。如果擅自改变,则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则可能面临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要是有占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或是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拆除、移动、损毁停车设备,占用道路和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除了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样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记者翻阅《条例》发现,此次不仅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第三十条还注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开展门前停车秩序维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反映问题的渠道包括12345市长热线、110报警电话等。

  据悉,《条例》通过审议后,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停车难,增加市场供给是一方面,精细化管理也很重要。”市民张先生长期关注停车难问题。听说《条例》已经成型即将实施,他连声点赞:“希望蚌埠能摸索出一条依法治理的路来。”

来源:蚌埠新闻网  作者:靳瑾  编辑: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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