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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周边道路或可夜间停车

《亳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破解市民停车难问题

2022年05月27日 10:19  来源: 亳州新闻网

  从2020年到2022年3月份,亳州市中心城区汽车拥有量从11.26万辆增长到18.3万辆。急剧增加的汽车数量,让停车难问题不断加剧。

  将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的停车场非工作时间要对外开放、居住区可申请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位、破坏和圈占停车位将受法律制裁……近日,《亳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管理,破解市民停车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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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魏武广场停车楼外观

  预留停车场建设用地

  停车难的重要原因是停车位少,而车位少的主要原因是规划建设滞后、历史欠账多,造成城市停车场少,停车位严重不足。

  《办法》明确,市中心城区将逐步建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中心城区停车资源配置格局,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在具体落实规划时,要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公共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另外,还要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对于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办法》规定,要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配建停车场不符合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验收。规划建设城市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以及人防工程,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在中心城区用地极度紧张、大规模增建公共停车场不太现实的情况下,《办法》要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等积极推动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建设。

  为最大限度增加停车场,《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各类停车资源,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要错时开放

  近年来,“错峰”停车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被视为解决停车难的措施之一。《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停车场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非工作时间应当对外开放,实行错时停车;鼓励其他配建的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向社会开放,实现停车资源开放共享。

  如果是暂时没有规划建设停车场,停车需求又比较大的情况,怎么办呢?《办法》指出,可以在合适地点,设置临时停车场。

  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组织相关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边角空地或者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设置公共停车场或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办法》鼓励挖掘地下空间潜力。在不影响原有设施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挖掘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潜力开发建设停车场。

  居住区可申请设置夜间停车位

  《办法》明确,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位,并明示停车时间、收费标准、违反停车规则处理办法等内容。

  另外,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可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对市民来说,路内停车位是使用率最多的车位资源。那么,路内停车位是不是越多越好呢?哪些路段不能设置停车位呢?《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出于交通和消防安全考虑,《办法》指出,部分路段不得设置路内机动车停车位。这些路段有,城市主干道、未经改造的人行道,桥梁、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道路交叉口、学校和医院出入口、消防站、公共交通站点、加油站附近三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无障碍设施通道。

  另外,《办法》规定,对于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的区域,路内停车位应当及时撤除。

  停车泊位信息要社会共享

  停车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停车资源的利用率低。根据统计,我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为244583个。截至2022年3月份,中心城区汽车拥有量18.3万辆,停车泊位总数理论上可以满足车辆停放需求。

  如何才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有效缓解停车矛盾呢?《办法》指出,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

  《办法》规定,除临时停车场外,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出入口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诱导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已建停车场根据自身条件,逐步改造、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在推进智慧停车方面,《办法》提出,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推广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信息,提高停车场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建设的智能化停车系统接入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实现停车泊位信息共享。

  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

  目前,市区停车场类型不一,有的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有的是社会投资建设的,还有小区配建的,应该怎么管理和收费呢?

  《办法》指出,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城市公共停车场(点)、交通枢纽等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由合作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配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省和市物业收费政策执行。

  《办法》还提出差异化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区域位置、停车资源供求状况、经营成本等因素,遵循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异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另外,《办法》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管理者要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营业执照、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确保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照明、排水、通风、消防、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破坏和圈占停车位将受罚

  新建停车场,增加停车位,破解停车难题,受益的是广大车主,同时也要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办法》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时,要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在划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范围;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非新能源车辆不得占用新能源车辆充电专用泊位。不得将装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按照规定的时间停放,并缴纳停车服务费。

  公共停车资源是全体市民的,任何人不得破坏和圈占。《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在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擅自占用停车泊位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商品促销等活动;损坏停车设备、设施;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权(管理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办法》明确指出,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可以依法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办法》还规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车人在停车场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依照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信用管理。(李鹏 王纪福)

编辑:胡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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