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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年龄原因,佘树民提出辞去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佘树民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