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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   2022-08-17 09:27:16   来源:亳州新闻网    作者:   编辑:胡先进

  赵先生:我所在的小区电动车较多,很多业主出于方便将电动车停放在一楼的出入口两侧。今年5月份,停放在一楼的雅迪电动车起火并引燃了另两辆电动车,烧伤了从旁边路过的我女儿,我能否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琼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安全的管理者,负有对电动车的停放进行管理的义务。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让多辆电动车停放在一楼出入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赵先生的女儿在起诉雅迪公司、车辆销售公司、三辆电动车的车主/管理人的同时可一并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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