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2010年我与周先生登记结婚,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9年诉讼离婚。判决中对婚内财产进行了处理。2021年我发现他在我们诉讼离婚之前有一笔15万元的转款记录。该笔钱是我们的婚内财产,离婚时他没有如实向法院说明。请问,这笔钱我可以要求分割吗,能分多少?
李琼(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属于王女士与周先生的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因王女士与周先生已经离婚,有权分割该笔财产。若周先生对于转移财产的用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如转移的财产不是用于家庭开支、经营需要、偿还债务等正当用途,可以认定周先生具有转移财产侵占王女士财产的行为,对该笔财产,王女士可以要求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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