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作为一名房产销售人员,却监守自盗,盗窃公司存放的木地板和坐便器,涉案物品价值一万多元。近日,谯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30日12时许,在亳州高新区某工地地下室内,被告人田某将其就职的房地产公司存放在该处的60箱木地板盗走。同日晚上,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盗窃该公司存放在该处的26箱木地板及2个坐便器,在准备驶离工地时被当场抓获。经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86箱木地板价值人民币10553元,2个坐便器价值人民币148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2033元。
另查明,田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公司,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秘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田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且田某盗窃本公司内部的财物,发还后取得公司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理。(李锦文 郑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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