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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我市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将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费。

其中,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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