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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企业不得直接收取预售资金。市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对此予以明确。

  监管力度将加强

  近日,市房屋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阜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而早在2017年,我市即出台《阜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阜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要求预售资金要进入监管账户;未取得预售许可,开发商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预售资金提取也要在监管之下等。不过,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是由当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本次由四家单位联合下发,监管将更为严格。

  “当前信贷结构调整是大背景。”有关同志介绍,7月29日,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结构调整优化座谈会,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决策部署,会议认为,房地产行业占用信贷资源依然较多,对小微企业、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企业、现代服务业、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领域支持力度仍有待加强。会议要求,各类银行要合理控制房地产贷款投放,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信贷支持。

  从8月起,我市二手房、一手房放贷趋于谨慎。“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资金回笼缓慢,可能会出现直接收取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买房人的合法权益难得到保障。”有关同志解释。为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防范风险,切实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引导购房人将预售资金(定金、首付款及全部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收取预售资金。

  强化对银行的管理

  此外,《通知》提出,发现银行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联合惩处。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前,应与阜阳市房屋管理局签订《阜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监管账户一经开立,各商业银行不得以发放项目贷款或购房贷款等理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换监管账户;各商业银行在发放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含公积金贷款)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直接划入;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拨付监管账户资金。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违反规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非指定监管账户的,由商业银行在一周内负责将资金追回并发放至监管账户,逾期不能追回的,有关监管部门将共同采取监管措施;各商业银行每月定期向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报送按揭贷款发放明细汇总;在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和划扣造成账户异常时,各商业银行应向有关部门说明监管账户资金及其监管账户性质,并于当日书面告知阜阳市房屋管理局。

  对各商业银行未按以上规定执行的,发现一起,停办支行新增监管业务;如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将停办分行新增监管业务;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对于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违约违规行为应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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