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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停车难是广大车主的普遍感受。市司法局昨日公布《阜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23日至10月25日。

  《送审稿》显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不符合配建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鼓励利用边角空地等设置短期临时停车场所

  目前,我市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送审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不符合配建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

  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驾驶人停车和换乘。

  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设置规范,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送审稿》提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节约利用土地原则,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各类停车资源,投资建设地面停车场、地上地下自走式停车库、智能立体停车设施等集约化公共停车场。

  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和边角空地等设置短期临时停车场所。

  居民住宅区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且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泊位属于业主共有。

  停车场要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票据

  在停车场管理方面,《送审稿》提出,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应当区分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机场、火车站、高铁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及收费路段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公建体育场(馆)等公益性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配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范围、编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免费时段、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票据;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免费路段泊位持续停车不能超过四十八小时

  在法律责任方面,《送审稿》提出,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或者擅自占用停车泊位从事其他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个泊位每日一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驾驶人在免费路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内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拖移,处二百元罚款。

  擅自设置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罚款。

  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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