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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4 00:52
  • 来源: 中安在线
  • 作者: 檀美玲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0月13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十四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原则上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按不低于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10%确定,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合肥市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物供应+租赁补贴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合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

  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建立健全涵盖建设主体、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报经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记者 檀美玲)

编辑: 刘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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