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淮北 > 淮北要闻 > 公告

《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2018年10月10日      作者: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立法质量,我办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于6月19日、6月21日分别在淮北市人民政府网、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淮北日报》上发布了《关于征求<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工作得到了公众的积极响应,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7条。针对淮北市实际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对相关建议进行了分析研究,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1、关于调整重点管理区域范围的建议

  网民建议:该办法第二条“本市东外环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202省道(濉河路)以东、五宋路以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修改为“本市梧桐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202省道(濉河路)以东、五宋路以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因梧桐路以东至东外环以西多为空旷地带,禁放意义不大。

  该建议未采纳。2017年12月26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的通知》确定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外环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202省道(濉河路)以东、五宋路以北区域。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继续适用原禁放区域范围,同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2、关于删除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内容的建议

  网民建议:删除第七条中“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因此项内容与2017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过程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两个文件精神相冲突。

  该建议已采纳。

  3、关于对烟花爆竹源头管控的建议

  网民建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布点范围内批发、零售烟花爆竹。

  该建议未采纳。对烟花爆竹的源头管控实行从严从紧原则,有利于规范、管控烟花爆竹的经营和销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销售烟花爆竹,是控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效措施,可极大的减少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

  4、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建议

  网民建议:删除该办法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内容,理由是:此条是经营管理范畴,与燃放管理无关。

  该建议已采纳。

  5、关于实行烟花爆竹限放而非禁放的建议

  网民建议:春节假期和办理婚、丧事应当允许燃放爆竹,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次数进行限制,即:年三十、初一各一次,每次不超出200响;婚礼二次:迎亲一次、典礼一次,每次不超出200响;丧事出殡一次,每次不超出200响。

  该建议未采纳。春节假期集中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空气质量短时间内急剧变差,产生环境、空气、噪音等污染,且冬季空气净化速度慢、恢复期长,危害人体健康。另外,采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数量和次数的方法,可操作性不强。在办理婚、丧事时,倡导使用鲜花和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可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6、关于墓地、陵园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

  网民建议:在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等场所设置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每次燃放不超出200响。

  该建议未采纳。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墓地、陵园等丧葬场所距离城区较近,燃放烟花爆竹会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尤其是在清明节等祭扫时间节点,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燃放,会造成空气质量严重恶化。墓地、陵园一般建在山上,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且散布的炮屑很难清理,影响环境卫生,倡导使用敬献鲜花、播放音乐等绿色、文明的方式祭祀,可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另外,通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数量的方式,可操作性不强。

  7、关于修改规章名称的建议

  网民建议:“文中有关于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等方面的内容,建议修改标题名为《淮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该建议未采纳。此次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将烟花爆竹的燃放作为立法规范的重点,而其他涉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等内容则未作具体规定,故未采纳该条意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大家继续对《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给予关注和监督,并适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来源: 淮北市政府网    编辑: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