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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出新规

畅通企业救济渠道 22种违法行为不要碰

时间:2021-09-23 08:50:01 
摘要

  近日,合肥市公管局出台新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22种违法交易行为,提醒市场各方当心别触碰红线。同时,对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为企业畅通救济渠道,减轻负担,保障公共资源交易规范高效运行。

  规范处罚为企业畅通救济渠道

  随着《合肥市公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出台,新规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推动“阳光”执法,保障公共资源交易规范高效运行。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来说,合肥以后将重教育、轻处罚,来提升营商环境。其中,明确了免于行政处罚的多种情形,像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这些都可免于行政处罚,取而代之的是加强当事人的思想教育、政策宣贯。

  “此举是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稳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为企业畅通救济渠道,减轻负担。”相关人士指出,新规还提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会审,集体决策可邀请法律专家参加,防止出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22种违法行为“一把尺”量到底

  本次规定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情形确定不同的处罚幅度,按违法程度及后果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档次。

  比如,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如果是轻微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或千分之八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八的罚款;严重违法,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取消1~3年内相关投标资格。

  通过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合肥列出排斥潜在投标人、围串标、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不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等22种违法行为,并明确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保证用“一把尺子”衡量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案件,避免“同案不同罚”。

  

来源: 合肥晚报  作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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