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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设置专项资金“加持”民办教育发展

终止办学或在规定时间内未用完,将被统一收回

时间:2021-12-02 09:01:37 
摘要

  近日,《合肥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将从12月29日实施。今后,专项资金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学校终止办学或在规定时间内未用完的专项资金,将被统一收回。

  合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此次《办法》明确,合肥市政府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用于支持市、县两级教育、人社部门管理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等。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满一年,且年度检查合格;依法办学,当年无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当年未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满足这些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在哪里?《办法》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促进发展、扶优扶强、提高质量、注重绩效的原则,做到补助与项目结合,公益和发展兼顾。

  今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在市级及以上创建和评估等活动中取得成效的奖励;民办学校特色工作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奖励;民办学校教师素质提升奖补;民办学校基础建设、信息化建设、校舍维修、设施设备添置等改善办学条件项目的补助等。

  按照要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县(市)区管民办学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合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分别负责市管民办学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管理与审核联系起来,操作性更强。”

  民办学校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申报专项资金,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学校终止办学或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由合肥市教育局统一收回上缴市财政。

  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学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教育、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专项资金。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分别对专项资金的审核结果负责。在专项资金审核审定、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来源: 合肥晚报  作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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