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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移动源”排放污染破解有“法”

2021-03-01 09:44      作者:记者 周玲

   《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再出真招实招硬招。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3月1日起,《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于去年10月28日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此项立法强化了“移动源”污染防治,特别是对挖掘机、推土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管控和治理“加码”,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的出台与实施适当其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大幅攀升,这两者排放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2016年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通过优化道路交通管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测监督、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和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不能满足我市移动源排放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条例》主要通过五大举措规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完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从源头减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举措力度加大,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智慧交通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使用以新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编码登记管理制度,依法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细化了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监督抽测的方式、程序、场所以及监督抽测不合格限期治理等规定。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对使用未经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机构的违法情形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并明确相应执法机关,增强了法规的执行力。(记者 周玲)

来源:淮南网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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