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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亡母病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2022-07-13 10:47      作者:窦志安 记者赵中坤

  中安在线淮南讯: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小甸法庭立案受理了一起当事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因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承办法官吴洋受理案件后意识到,有利于孩子成长、促成双方握手言和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于是承办法官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罗某某、孟某某诉称:罗某某和孟某某为夫妻关系,系小孟的姑父和姑姑。被申请人徐某某,是申请人罗某某和孟某某的弟媳,系小孟母亲。小孟的父亲一年前意外死亡,5岁的小孟一直随母亲生活。徐某某现身患疾病,经济压力较大,无力对女儿小孟进行监管抚养。为了小孟健康成长更为有利,特申请法院批准由罗某某与孟某某共同监护小孟。

  针对罗某某、孟某某的申请,被申请人徐某某认可其申请的具体事实,亦认可由罗某某与孟某某共同担任小孟的监护人,对小孟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被申请人徐某某同意罗某某、孟某某作为小孟的共同监护人。被申请人徐某某对罗某某、孟某某所述均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承办法官认为:罗某某、孟某某与徐某某所举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且双方均不持异议,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认定的证据材料,审理查明事实为,罗某某和孟某某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徐某某确为申请人孟某某弟媳,被监护人小孟系徐某某婚生女儿,小孟的父亲确于2021年6月意外去世。由于被申请人徐某某无力抚养小孟,现罗某某、孟某某、徐某某及孟某某的父母与被申请人徐某某的父母以及被监护人小孟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均同意由罗某某、孟某某共同担任小孟的监护人,故申请人罗某某、孟某某诉请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徐某某虽为小孟的法定监护人,但徐某某目前因身体状况不佳,无法对婚生女儿小孟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亦无法尽法定的监护职责,若其继续担任小孟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利。申请人罗某某、孟某某系被监护人小孟的姑父、姑姑,其明确表示愿意担负起监护小孟的职责,被申请人徐某某对罗某某、孟某某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表示同意。同时,对小孟有监护资格的人亦同意由罗某某、孟某某监护小孟。

  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依法准许申请人要求变更监护人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判决小孟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徐某某变更为申请人罗某某、孟某某。

  法官提醒:和谐稳定的家庭和婚姻关系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当家庭婚姻出现裂缝和意外时,应当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把对孩子的伤害减到最小,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关乎着孩子未来成长,父母亲人要调整心态,回归理性,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重,用心用爱呵护孩子在阳光下茁壮成长。(窦志安 记者赵中坤)

来源:中安在线淮南频道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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