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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借款两张借条 举证不能需担责

2022-07-15 13:45      作者:王雨欣 记者赵中坤

  中安在线淮南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就运用该证据规则审结了一起错综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葛某与被告吴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17日,被告吴某来原告葛某家中说急需用钱,葛某便凑齐20万元现金借给吴某,并让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后因多次催要未果,葛某遂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法院。法庭上,吴某情绪激动,辩称葛某所述纯属谎言,“这笔钱是我替张某借的,当天,张某和葛某也签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内容和我这份借条是一样的。但这笔钱后来在2019年已经还了,我不欠葛某钱。”并向法庭提交了另一份借款协议。

  同一天,本是一笔20万元现金借款突然变成两笔,一份借条,一份借款协议,且约定内容相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法院认为,2017年10月17日被告吴某立据向原告葛某借款20万元,吴某当庭认可收到该笔借款现金20万元。吴某虽辩称案外人张某已偿还原告的20万元即是本案借款20万元,但其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达到此证明目的,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吴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雨欣 记者赵中坤)

来源:中安在线淮南频道   编辑:管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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