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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   2026-10-28 11:39:42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李运 记者赵中坤   编辑:玉兰

  朱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近日由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朱某某赔偿张某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8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于2017年9月向潘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向朱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告知其强制执行相关事项。

  经网络查控,未发现朱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中,法院深挖财产线索查明,朱某某为规避法院执行,将车辆过户登记至他人名下,但本人仍一直使用该车辆。潘集法院将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转移财产事实,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支付20万元,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某拘役六个月。

  车辆等特殊动产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试图通过借名登记等方式,人为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本案裁判明确,即便具有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只要拒执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对被执行人具有深刻警示作用: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得通过转移资产逃避法定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李运 记者 赵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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