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淮南讯:辛苦打工却被告知“好聚好散”,面对用人单位不合理要求,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寿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未与劳动者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给用人单位上了一节生动的普法课。
朱某于2004年12月进入寿县某中学从事教师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朱某未再继续工作。2023年9月6日朱某向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朱某与寿县某中学自2004年8月至2023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寿县某中学支付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损失。2023年12月22日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确认朱某与寿县某中学自2004年12月至2023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寿县某中学支付朱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2809元。寿县某中学不服仲裁裁决,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把握,为了真正解决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强化法律意识,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向用人单位释法明理,指出其不当之处:即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的事实。该中学认识到其行为不当,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也谅解学校的行为,自愿降低赔偿金额。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学校一次性支付朱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0元。(范诗语 记者 赵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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