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中,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以妻子与被告存在婚外情为由,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赔偿,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与案外人朱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妻子存在不正当往来,损害了其名誉,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诉讼中,原告仅提交了被告与案外人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因案外人朱某未到庭接受质询,原告亦未能提供聊天记录原始载体供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聊天内容的真实性。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侵权的构成,须以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并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既无法证明聊天内容客观真实,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尚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提起诉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在涉及婚姻家庭及名誉权纠纷中,当事人应注意留存合法、真实、完整的证据材料,仅凭单一截图或传来证据,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王欢 记者赵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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