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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   2026-11-02 15:44:15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朱艳红 记者赵中坤   编辑:玉兰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妥善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精准适用法律、清晰划定责任,以一纸公正判决,厘清劳务权责、抚平纠纷褶皱,用司法温度守护每一份朴素的劳动荣光。

  2025年3月,原告张某入职被告电器公司,从事车间货物质检工作。同年6月,张某在车间正常履职期间,因厂区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其送往乡镇卫生院检查,因伤情较重,当日转诊至上级医院救治。

  经诊断,张某为右侧股骨颈骨折、胸腰部外伤,需立即手术治疗。张某手术前后共计住院13天。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本次受伤造成十级伤残,身体遭受严重损害,经济损失较大。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金额、责任承担比例等问题分歧严重,多次自行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事实,认真审查病历材料、鉴定意见及案件证据,查明原被告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应根据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结合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及庭审调查,案涉车间地面光滑,此前已出现工人滑倒情况,被告公司却未及时整改、增设防滑设施,未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且未能举证证明已开展系统、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原告长期在车间工作,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对损害后果具有次要责任,可适当减轻企业赔偿责任。

  结合事故成因、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公司承担7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经逐项依法核算,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7万余元。按照责任比例折算,扣除公司已垫付的1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共计10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朱艳红 记者赵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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