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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特困人员认定有了新变化

2021-10-21 10:32      作者:记者孙鸿
  特困人员是目前社会上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之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部门修订印发了《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特困人员认定保障范围,细化了特困人员收入财产认定标准等,保障政策将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政策变化一: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政策变化二: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明确将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不计申请人收入。

  政策变化三: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办法》明确规定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政策变化四:扩大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政策变化五:规范了工作程序。《办法》简化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记者孙鸿)
来源:淮河早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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