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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

2021-10-26 09:45      作者:记者朱庆磊 通讯员陈鹏飞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应保尽保,今年,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正式实施。

  “《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简化优化办理流程进行修订,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完善。”市民政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有了新规定:一是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明确将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三是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办法》明确规定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四是扩大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五是规范了工作程序,《办法》简化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记者朱庆磊 通讯员陈鹏飞)

 

 

来源:淮南日报   编辑:管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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