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市人社局认真办理后,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淮府办〔2018〕23号)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第四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及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本结算年度内第二、三次住院在原有基础上递减5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按第三次标准执行。鉴于患者已办理门诊规定病种,可按照符合门诊规定病种的诊疗、用药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市长热线办于10月8日上午回访网民,其表示已有工作人员联系解释说明,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