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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08:43       来源: 黄山新闻网       作者:

  《市民热线》听众反映:我们共5人前两年从原地税局退休(属聘用制协税员),2016.3之前未为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国地税合并为了改变协税员的聘用性质,给在职的一定的补偿,而补偿标准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名义和标准给予,从进地税局的时间算起,请问难道我们就不能享受这住房公积金的补偿吗?

  黄山市税务局答复:经调查,黄山市税务局按照省局工作要求及市场化购买社会服务的需要,与原市地税局部分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黄山市税务局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外,参照住房公积金标准计算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的额外补偿。关于聘用人员福利待遇问题。原市地税局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2016年5月,原市地税局根据《关于2016年住房公积金年检及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黄公积金〔2016〕22号)的有关工作要求,为所有聘用员工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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