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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3 05:01
  • 来源: 安徽日报
  • 作者: 何珂

  新修订的《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日前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了燃气经营的从业门槛和条件,安全管理是燃气经营和使用的首要原则。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省城市燃气普及率98.05%,县城燃气普及率88.54%,但在城镇燃气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规范燃气经营与服务行为,保障燃气供应安全,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燃气经营的从业门槛,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安全管理是燃气经营和使用的首要原则。根据新《条例》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设置燃气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2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置;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不听劝告的,应当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记者 何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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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4-17 1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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