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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9 05:00
  • 来源: 安徽日报
  • 作者: 王弘毅 王久丽

  记者10月9日从合肥市水务局获悉,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河道管理中防汛应急的需求,《条例》规定了在紧急防汛抢险期间,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将河长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重要内容。

  作为《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规定了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设立及其职责以及建立河长制考核、约谈和监督制度等内容。同时,在完善河道管理体制,严格河道管理和保护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范。《条例》还吸纳了有关推进河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方面审议意见,增加了河道保护的相关内容,包括排污监管、雨污分流改造、河道水质监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内容。

  关于防汛抗洪时的应急措施方面,《条例》增加规定不得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增加规定了在紧急防汛抢险期间,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依法决定采取开挖河堤、河坝分流洪水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防汛抢险结束后及时处置。(王弘毅 王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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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4-17 1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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