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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6 00:27
  • 来源: 中安在线
  • 作者: 张毅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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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气会现场

  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月5日下午,合肥交警支队就电动自行车管理召开新闻通气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共登记上牌270.3万辆,从1月6日起,合肥交警不再办理电动车临时通行号牌,并将对未注册登记上牌或已注册登记上牌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采取管理措施。

  合肥市区21个点仍可“上牌”

  自2021年1月1日起,合肥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进入常态化,全市将不再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符合新、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仍可继续办理注册登记。为确保电动自行车号牌办理工作由集中登记向常态化登记平稳过渡,在保留原安全教育学校上牌点(蜀山大队南侧)的基础上,在市区6个电动自行车销售相对集中、销量大的区域,建立了20个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地址见附件,工作时间为9:00-17:00),让群众实现“即买即办”。

  同时,2021年1月6日起,交警支队将实现所有登记服务站办理补牌、转移登记和销户等业务。交警支队还将推动四县一市参照市区模式建设登记服务站,最大化便民利民。

  对未注册登记上牌或已注册登记上牌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

  1、对不符合新国标也不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登记车辆及当事人相关信息,当场提醒当事人不得驾驶非标车上道路行驶,再次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从重处罚。

  2、对未注册登记上牌的符合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后,督促车辆所有人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车辆未按时、按规定注册登记再次上道路行驶的,由执勤民警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3、对已注册登记上牌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及骑车人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系有号牌未悬挂的且车牌在车内或随身携带的,由执勤警力协助骑车人当场悬挂号牌;系有号牌未悬挂的且当场无法出示号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督促骑车人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悬挂号牌;系车辆号牌丢失、被盗等情况的,由执勤民警登记相关信息,并提醒骑车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领号牌,已登记未悬挂号牌再次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4、对上述车辆同时有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下面已注册登记且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执行。

  对已注册登记且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

  1、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中,重点针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秩序混乱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其他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等方式为主要管理手段。

  2、按照“首违警告、再违处罚”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有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首次交通违法被公安交管部门发现的,当场处于警告处罚,并由执勤民警登记相关信息;车辆再次发生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后,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3、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当事人有拒不配合执法、拒不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管理及处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针对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较为关心的电子警察摄录交通违法事项,目前市公安交管部门正大力推动智能交通三期项目建设,待系统建成完善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对外公布相关消息。

  完善其他电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1、关于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管理,依据车辆类型,此类车辆纳入摩托车管理范畴,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摩托车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2、关于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此类车辆属于非标准车辆,依法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对于已购买使用的此类车辆,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场对当事人及车辆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告知当事人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存在的隐患,送达政策宣传一封信,由当事人在一封信上签字确认。通过全面摸排信息、政策宣传引导、加强日常管理等措施,逐步引导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使用人放弃使用违规车辆。

  在此,合肥市公安交管部门呼吁,处罚不是目的,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是为了预防交通事故、规范道路通行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合肥市公安交管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车骑车人,文明交通、共同参与,为了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实习生 章玲丽 记者 张毅璞)

  附件: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点位

  1、瑶海区

  合肥市瑶海区大地汽摩配市场A2幢小刀电动车销售点 

  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A9栋916号

  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A4幢402号

  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B区101号

  合肥市瑶海区大地汽摩配A2栋104号 

  合肥瑶海区铜陵路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A2幢201号

  2、包河区

  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2号(八一宾馆对面)

  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4号付22号(八一宾馆对面)

  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12号(八一宾馆对面)

  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9号(八一宾馆对面)

  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6号(八一宾馆对面)

  3、蜀山区

  合肥市蜀山区安徽大学龙河校区自北向南一层A33号

  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与贵池路交口安徽大学自北向南A-29

  合肥市蜀山区安徽大学龙河校区自北向南体育活动用房一层A13号

  4、庐阳区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159号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华孚城隍庙A区一层171号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华孚城隍庙市场商业广场A区103号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1号楼一层23号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2号1号楼2号位网点商铺2-1(原1号楼2号)

  5、滨湖区

  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徽昌苑36-商106号

  在集中登记上牌期间的56个上牌点仅保留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上牌点(交警蜀山大队南侧),其他上牌点将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二、部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条款

  1、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闯红灯(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于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3、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于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4、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5、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6、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违反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三十元罚款;

  7、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号牌的:违反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8、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号牌的:违反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9、扣留车辆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编辑: 陈邦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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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3-25 06: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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