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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13 05:37
  •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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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比照国务院将用地审批权委托给安徽等8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法,借鉴江苏、浙江等省经验,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省委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实施。

  二、制定意义

  《决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总体要求,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质效,增强土地要素保障能力,促进项目及时落地,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

  《决定》明确,将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委托给设区市、县级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内容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为强化监管,确保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决定》要求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切实履行好委托实施工作职责,不得擅自扩大委托范围和内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事项再委托。要求省自然资源部门履行监管、检查、指导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行使用地审批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多起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收回委托。

编辑: 王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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