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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21-08-16 05:46
  •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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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部分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 毛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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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4-20 13: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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