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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6 23:46
  • 来源: 中安在线
  • 作者: 史睿雯 汪乔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9月26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开幕。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草案》,我省拟出台条例规范生活垃圾分类,从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面启动。合肥市、铜陵市作为国家试点城市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工作,其他设区市着力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总体来看,各地相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制度性规定不多,相关法规不全,制定《条例》是推动和规范我省垃圾分类管理的迫切需要。

  《条例草案》共9章48条,明确了生活垃圾相关规划的编制,促进源头减量的主要措施,分类投放的标准及责任人制度,建立收集、运输、处理全程分类体系的总体要求,全社会参与格局的构建;明确了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相关废弃物的管理,作指引性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标志、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规范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协调性和安全性的要求,方便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对于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省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农民群众转变生活方式,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条例草案》指出,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记者 史睿雯 汪乔)

编辑: 陈邦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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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3-25 06: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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