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202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我省现行的《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10月20日起施行,《条例》中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相符问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省政府征兵办公室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对送审稿进行修改,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分别到淮北、宿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
二、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七章三十六条,此次修订为六章四十四条。本次修订本着“突出问题导向,适应时代发展”的思路,对《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国家政策不衔接、与时代发展不适应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强化征兵工作组织领导。明确我省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压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组织征兵工作的责任(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二)完善征兵工作程序。一是丰富兵役登记的方式,除到兵役登记站现场登记外,公民还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方便公民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登记报名(第十四条)。二是增加对应征公民病史调查的内容要求,规定由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八条)。三是调整应征公民初检的实施办法,要求应征公民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第十八条)。四是明确对预定新兵组织役前教育(第二十五条)。五是完善新兵交接运输和退回工作(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三)衔接现行优待政策。近年来,国家及我省出台一系列“鼓励入伍、激励在伍、保障退伍”的优待政策,《条例(修订草案)》吸纳了部分成熟规范做法,主要对公民应征中涉及的差旅费用、复工复职复学、延后入职等方面保障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四)强化兵役义务法律责任。根据罚责相当的原则,规定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为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者为公民参军入伍出具虚假材料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处以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