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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永生

  • 2024-12-05 05:46
  • 来源: 安徽日报
  • 作者: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5年4月2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发挥了规范保障作用。

  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标准化法作了重大修改,如扩大标准制定范围、取消强制性地方标准、赋予设区的市标准制定权、鼓励企业和团体自主制定标准等。《办法》中很多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必须抓紧修订。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强调了标准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重要性,明确了新时代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新要求,如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等。《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亟待全面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省市场监管局向省政府报送了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承办后,充分征求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赴合肥、安庆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2024年9月4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7章43条,相比《办法》删除6条、新增25条、修改1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理顺标准化工作机制。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第四条),区分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五条)。

  (二)规范地方标准制定。推动政府主导的地方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第七条),规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设立(第八条)。细化地方标准制定的申请、立项、起草和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发布、备案以及公开与解释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第九条至第十五条)。

  (三)强化各类标准实施。明确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实施原则(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提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公开要求,明确其公开的渠道(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复审、废止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建立促进专利等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支持争创企业标准领跑者和标准创新型企业,推动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健全与长三角等区域标准化合作机制(第三十四条)。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办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编辑: 毛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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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1-10 19: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