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9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1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标准的分类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明确标准的分类。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标准的分类有利于实践中对各类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准确把握,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二条增加一款,表述为:“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表决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修改稿第二十九条对支持建立标准创新体系等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是树立标准化典型、推广标准化经验的有力抓手,有利于推动高水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该条增加“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内容。(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不再单设法律责任一章,将修改稿第四十二条调整至监督管理一章,删除第四十三条关于法律责任的指引性规定。同时,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