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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诸文军

  • 2024-12-06 05:46
  •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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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9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妇联,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2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妇女组织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将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中“妇联组织”修改为“妇女组织”。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相关上位法对在“三新领域”建立“妇联组织”或“妇女组织”未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政策精神,妇联是妇女组织的一种形式,“三新领域”中符合条件的建立妇联,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其他妇女组织,本办法以作指引性规定为宜,经协调一致,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联等妇女组织。”(表决稿第四条第三款)

  二、关于妇女自身义务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改稿第八条增加一款: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表决稿第八条第三款)。

  三、关于条文结构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对相关内容按照上位法的逻辑结构进行调整,并明确妇女受到性骚扰后的救济措施。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按照上位法逻辑结构将修改稿第三十二条关于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的规定,调整作为表决稿第十四条,并增加规定妇女受到性骚扰的相关救济措施。

  四、关于妇女相关权益保障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应当从坚持男女平等的角度配备女性领导干部;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表述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对组织开展农村妇女疾病检查工作的责任,应修改完善;有的组成人员提出,部分用人单位存在选择性录用的情况,应充分保障妇女的公平就业权利;有的组成人员建议,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一是对配备女性领导干部的内容作出相应修改(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规定推进城乡适龄妇女相关疾病免费检查民生工程(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三是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四是在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规定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导等公共法律服务(表决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修改完善了为妇女从事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社会力量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中的作用等方面规定,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对于加强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大侵害妇女权益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章对不同主体的违法、失职等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建议本办法不再作重复规定。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编辑: 毛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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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1-10 19: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