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做好新旧制度有效衔接,现就做好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临时)》(见附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经评审通过的方案,涉及用地(含用林用草)范围、使用期限、损毁类型等发生变化的,采矿权人应当于取得相关用地(用林用草)批准文件之日起半年内,将修编后的方案报有相应矿业权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采矿许可证延续以及开采方案重大调整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报有相应矿业权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已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修编、重编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采矿临时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的,不再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用林用草植被恢复方案,有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四、2025年9月30日(含)之前已通过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工作(含未取得评审意见)且涉及的用地(含用林用草)范围、使用期限、损毁类型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在适用期限内继续使用。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审查权限受理方案的评审工作,评审方式暂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7〕2号)要求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其执行。
附件:
《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临时)》.pdf
2025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