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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9 23:19
  • 来源:
  • 作者: 李雯 吴洋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2月18日,记者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12日,该院近日宣判一起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矿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为采挖砂石以12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护购买一条采砂船。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护找到被告人刘某陆,商议由刘某护、刘某陆维修船只及试采砂,王某某许诺采得砂后免费赠送三船砂给刘某护作为报酬。王某某以每月12000元的价格雇佣刘某陆负责采砂船驾驶、修理等事宜。案发前已支付工资30000元,尚欠7500元。

  同年7月初,三被告人在宣城市郎溪县飞鲤镇某村(南漪湖)西北2公里处(郎溪县与宣州区交界处)方圆50亩内非法采挖湖砂1600吨,其中1000吨砂石由被告人王某某散卖他人,600吨砂石(价值18400元)作为被告人刘某护参与的获利,被告人刘某护销售得款40000元,后离开。

  同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陆在该区域内非法采矿挖砂数量共计12370.11吨。其中,采挖的2520吨砂石(包括上述1600吨砂石)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樊某、李某等人,经鉴定,南漪湖产自然砂在2018年2月至12月的市场批量平均中准价格为115元/吨,共计价值289800元;采挖的9499.03吨砂石以每吨105元至115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邢小伍(另案处理)销售至南京市某建材公司。销售金额以每吨110元计算,合计为1044893.3元。2018年2月,邢小伍在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砂石351.08吨。

  经检测,为南漪湖湖砂主要物相为石英,含量达到70%以上。另查明,南漪湖宣州区区域为河道采砂规划禁采区,宣州区水利局从未对该区域办理任何河道采砂许可证。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内擅自采挖矿砂,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陆非法采砂数量共计12019.03吨,涉案价值为1334693.3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护非法采砂数量为600吨,涉案价值为18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三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近年来,宣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有力威慑了河道非法采砂犯罪,充分体现了该院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也展示了该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江一湖”“砂霸”专项整治的新成果。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中,宣州法院不断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举措,为“全国绿色发展百强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李雯 记者 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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