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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销售合同的房屋项目不能擅自变更设计

  • 2021-02-26 06:48
  • 来源: 合肥晚报
  • 作者: 吴奇

  下月起,已签订销售合同的房屋项目不能擅自变更设计,不得以“优化设计”等名义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对因设计质量给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依法赔偿。近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合肥出台工程高质量发展更严新规,通过落实源头主体责任,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水平。

  不得以“优化设计”等名义

  降低工程结构安全

  根据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承担部门和管理人员,在监管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同时应及时通过合肥市工程建设云平台上报并记录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落实工程勘察设计属地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首要责任单位,依法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分别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并与其分别签订合同。

  特别要注意的是,一些过去存在的行业潜规则会受到严管。比如,建设单位不得以“优化设计”等名义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不得设定“配筋率”设计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要求;已签订销售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对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严禁为追求经济利益

  降低审查标准或虚假审查

  市城乡建设局指出,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工地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核查,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依法责令整改。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勘察设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及其他项目人员质量责任,按规定参加勘察交底、施工验槽和地基基础、工程竣工等验收工作。

  作为工程质量的把关者,各级审查机构则要加强审查,落实联合审图要求,将消防、人防、技防等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严格审查质量。审查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设计变更降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审查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降低审查标准或虚假审查。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吴奇)

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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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3-25 06: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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