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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8 07:22
  • 来源: 合肥晚报
  • 作者: 刘畅

  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此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标准等级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

  既有民用建筑如何进行绿色化改造?《条例》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按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编制计划,推动既有民用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既有公共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维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开展节能改造,鼓励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有哪些扶持政策?《条例》提出,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标准等级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以及根据各地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此外,《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相关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畅)

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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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4-23 06: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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