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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27 00:26
  • 来源: 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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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月26日下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12月,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是我省政府督查领域第一部行政规章,也是在全国率先为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出台的省级政府规章。《实施办法》共7章33条,进一步明确了督查主体、内容、对象、方式、组织保障等,为我省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实施办法》明确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同时,对督查原则、组织保障等作出了规定。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督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督查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是上级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是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五是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令、上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事项。

  督查对象是督查机构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实施办法》提出,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展检查、约谈督查对象、调阅资料、收集线索、动态监测或有利于开展督查的其他方式。同时,政府督查属于政府行为,也要符合以下规定程序:督查立项、制定方案、实施督查、形成督查结论。同时,政府督查机构根据督查结论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督查结论的运用既有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通报批评,又有对措施得力、典型经验的表扬激励,体现了“督考合一”和“奖惩并举”。

  此外,《实施办法》规定了政府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违反督查纪律的法律责任。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威胁、打击、报复等阻碍督查工作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记者 徐慧媛 许梦宇)

编辑: 陈邦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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