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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3 06:11
  •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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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拍摄的合肥市西二环城市快速路。

  广场舞扰民、车厢手机外放、店铺广播循环播放……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历过各种各样的城市噪声扰民行为,噪声污染已成为城市环境污染主要类型之一。

  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但仍有一些问题待解。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成了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新考题”。

  城市“噪点”多 市民难维权

  对于家住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某小区的赵强来说,建筑施工噪声已经困扰了他将近两年。自从搬进这个新小区,先是居住楼栋前面建小学,后是隔壁地块盖居民住宅,“施工噪声从早到晚,影响睡眠”。为此,赵强只能在刚装修好的新房里关窗睡觉,他直言吸了不少甲醛。

  “噪声排放没个标准,每天巨大的金属撞击声听得人心里怦怦跳,居家毫无幸福感可言。”赵强谈起噪声扰民现象直摇头,“每天伴着轰隆隆的噪声入眠,早上6点,又被叮叮当当的噪声吵醒。”赵强也曾深夜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投诉过,但效果不大,施工噪声依然如故。“我只盼隔壁小区早日交房,让我睡个好觉。”赵强无奈地说。

  因为噪声扰民睡不好觉,这不是一个人的烦恼,芜湖市鸠江区幸福里小区居民朱文祥对此深有感触。朱文祥所住楼栋位于小区东北角,两面临街。“北边有个水果店,天天打折促销放音乐,还有人拿着麦克风边喊边唱。噪声能持续到晚上10点多。”

  这还不算,东边的涮肉店也让朱文祥苦不堪言,“涮肉店主要是宣传语和音乐,夏天的时候能持续到晚上十一二点。”来自两个方向的噪声严重影响朱文祥的睡眠,他找到物业反映问题,希望由物业出面协商解决,但物业不具有强制权,协商的结果并不理想。

  影响到赵强和朱文祥幸福感的噪声污染是现代城市病的表征之一,类型多样,影响广泛。交通干道噪声污染、飞车“炸街”、广场舞扰民、宠物吠叫、车厢内手机外放等都是我们日常感受到的城市噪声来源,给一些市民带来极大困扰。现实中相关维权行动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城市“噪点”成了影响群众幸福感的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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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拍摄的合肥市蜀山区一处建筑施工工地。

  明确“归谁管” 权责应厘清

  据11月16日发布的《2022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1年,生态环境部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5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5%,居各环境污染要素第2位。群众遭遇的各类噪声污染困境不容忽视。

  面对噪声污染,市民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登录相关部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留言。

  噪声污染如何治理?由谁牵头?《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统一监管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噪声污染履行监管责任。

  然而法律对各部门职能分工却未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建筑施工噪声,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部门都负有监管责任。权责不清使得实际监管过程中,一些领域“都能管、没人管”。亟待各地出台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厘清、理顺各部门职责。

  “早期城市规划缺乏环保意识,或囿于空间因素,未能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小区一旦建成后,很难搬走,交通干线、城市快速路等对周边居住区的噪声影响难以有效治理。”相关业内人士表示,有些地方先引进了企业,后又将企业周边的空旷地块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居民入住以后,企业污染排放问题影响到了周边居民生活,成了众矢之的,造成大量投诉。这些都是城市规划部门未严格按环保标准审批相关项目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噪声污染具有暂时性、瞬时性等特点,主观性强,使管理部门难以收集证据,执法难度较大。”黄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城管监督科负责人周雷告诉记者,有时候夜里接到投诉有建筑施工噪声,我们去现场又没听到,也不可能一直等,否则执法成本太高。

  防治吁合力 降噪需共识

  面对噪声污染,着力于“治”,更要着眼于“防”。《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要加强防治标准和规划,比如在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时,就得综合考虑各类环境因素,把防止和减轻噪声污染充分考虑到位。

  对于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而言,强化源头治理成为该部门开展噪声整治的重点工作之一。“我们首先从规划层面,协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等部门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其次从环评方面着手,针对新建项目环评报告,严格验收手续,确保相关噪声污染防治设备到位。”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处长黎秦表示。

  通过科技赋能,助力实现降噪效果,也是努力方向之一。“噪声排放单位应充分利用消声、隔声、减震、阻尼、吸声、合理布局等手段,综合控制噪声。”黎秦说,鼓励社会力量在降噪科技研发方面获得更多成果。

  “针对广场舞扰民现象,城管部门缺乏专业的噪声监测设备。目前的监管手段主要以劝导为主。”周雷告诉记者,建议可在公园、广场等市民健身活动区域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位设立“噪声分贝监测仪+提示牌”,实时监测音量分贝,对情节恶劣的交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

  朱文祥觉得,全社会维护安静权利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个人感觉城市噪声防治宣传不够,我们居民对噪声扰民是否涉嫌违法、违什么法、怎么处理都不清楚,商家也不清楚。”朱文祥认为,应将防治噪声扰民相关内容纳入国民教育,加大普法宣传,在全社会培养维护安静权利的社会共识。

  而赵强最期待的是睡个好觉,“我本来觉得隔壁工地早晨6点施工,很过分。查阅相关法规后,发现这竟然符合规定”。赵强提到的规定,指的是《噪声污染防治法》里对“夜间”时间的规定: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这个时间之外,施工单位可以有声作业。“这显然只照顾了老年人的作息。”赵强希望法律能够更加人性化,6点很多人还在睡觉,“夜间”不仅是睡眠时间,更应该是人们忙碌了一天后的休息时间,这段时间不应只有8小时。(记者 刘良慧/文图)

  ·延伸阅读·

  遭遇噪声扰民,可申请诉前禁止令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4月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据此发出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

  自2018年12月起,家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302房的王先生一家,经常在房间内听到古怪诡异的吼叫。此后,新冠肺炎疫情来袭,王先生的女儿居家线上学习,奇怪的叫声一直持续,严重影响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经王先生了解,原来是102房的李先生制造的噪音。海珠区生态环境局监测发现,该声音在302房屋内为36分贝,虽然清晰可闻,但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根据民法典及当时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

  无奈之下,王先生于4月13日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通过制造诡异声音等方式制造噪声。4月14日,海珠区法院作出裁定,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4月15日,李先生在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拆除了录音播放设备,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至此,王先生一家的生活终于恢复了平静。

  此前,在出现噪声扰民的情况下,如无法通过协商或协调解决,污染受害者的维权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通过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产生噪声或降低噪声,这种方式较为便捷,但前提是噪声排放超标;二是提起民事诉讼,此举可以解决违法行为造成的纠纷,缺点是程序复杂,会耗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较多的司法资源。

  专家表示,诉前禁止令的发出,为噪声污染纠纷展示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禁止令的适用不以行为人行为违法为前提,程序较为简单,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对于污染受害者维权也较为便利。(记者 刘良慧 整理)

编辑: 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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