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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商超设临期食品专柜,经营者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将被约谈

  • 2022-12-02 07:03
  • 来源: 合肥晚报
  • 作者: 王伟

  原价9.9元的奶香小馒头,现价2.5元;原价109.9元的进口巧克力,现价19.9元……从零食小吃到米面粮油,最低低至1折,近年来,有关临期食品的热度不断升温。此前,安徽出台新规,界定食品临近保质期,要求商超应对临期食品作特别标示或集中陈列出售。12月1日,记者对合肥多家商超进行了探访,并就临期食品质量安全采访食品与营养专家。

  部分商超设置专柜陈列销售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超市、商场等食品销售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记者走访时发现,不少商超设置了专门的货架用于展示销售临期食品。

  南二环附近一家超市的临期食品专区设置在米面粮油区,蓝底白字清楚地提醒消费者,该货架在售的商品临近保质期。记者注意到,货架上的商品并不多,主要以调料和方便面为主,价格较正常商品要便宜近半。“零食小吃类没有设置专门的临期货架,一般都通过促销活动消化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东二环附近的一家连锁超市里的临期食品专区同样货品不多,以进口零食为主。记者注意到,除了展板公示之外,货架上每一件商品上还贴了两张标签,一张提醒消费者购买的是临保期商品,“请在保质期内食(使)用完毕”,另一张标签上则标注着该件商品的正常价格、折扣价格以及保质期等信息。“保质期一年的食品提前45天下架,一年以下的提前一个月下架,集中到临期食品专区进行半价销售,没销售完的每7天再进行一次打折。”该超市负责休闲食品区域的主管石欢告诉记者,在距离保质期到期7天时,超市会将该批次食品进行报废处理。与此同时,超市每天都会对临保期食品进行检查并登记,确认是否到达下架点。“顾客消费水平提高了,对品质要求也高了,临保期食品销售量一般。”石欢说。

  低至1折颇受年轻人追捧

  虽然在大型商超里“戏份”不多,但一些主打临期食品的店铺,却颇受年轻消费者的“追捧”。

  在芜湖路一家店内,货架上整齐地摆放着各类商品,其中绝大多数都是零食小吃,不少为进口商品,除此之外,也有一些生活日用品。在该店的店招上,“1折”的字样颇为显眼,“一般是1到2折”该店店长张磊告诉记者,性价比是最吸引顾客的地方,“消费群体主要是年轻人,二三十岁左右的年轻女性为主。”

  “还没有过期,质量味道都没什么变化,一般买回去两三天也就吃完了,还能省下不少钱。”正在店内挑选零食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品质放心、价格实惠让她实现了“零食自由”,不过她也表示,在选购时,自己会特别留意查看保质期。

  据张磊介绍,目前合肥市场专营临期食品的大小门店加起来有近百家,对于商品的质量,也是这些店尤其关注的重点。“我们有专门的系统,每一件商品入库以后都会记录保质期,临期会预警,员工每天也会手动进行检查。”张磊说,一般临近保质期半个月的商品就会下架不再销售。

  营养成分有变化但仍符合国标

  临期食品与正常产品有什么区别?消费者能否放心食用?近日,上海市针对9款临期食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饮料类临期食品均有不同程度的维生素C含量丢失。此外,临期食品的酸价和过氧化值会升高。

  记者注意到,这9款临期食品包括柠檬味茶饮料、橙汁、沙琪玛、夹心饼干、干脆面、锅巴、拌面、拉面等产品,检测发现,饮料类临期食品均有不同程度的维生素C含量丢失。橙汁(非浓缩复原)临期产品比新鲜产品维生素C含量降低73.6%;柠檬味茶饮料临期产品比新鲜产品维生素C含量降低36.4%。沙琪玛、锅巴等油脂含量较高的产品,酸价变化较大,不过仍符合国标要求。

  “保质期内,食品的感官品质没有明显的变化,基本上不太可能存在太大的问题。”安徽农业大学茶与食品科技学院教授、食品营养与安全中心负责人侯如燕告诉记者,不过对于含有微生物的食品,如酸奶类等,在挑选时要多留意,尽量选择生产日期较新的。至于临期食品是否有营养成分的流失,侯如燕表示需要综合考虑食品的储存温度、时间、环境等因素。

  经营者未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将被约谈

  对于临期食品的界定,此前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此次安徽出台的《办法》,对此作出了界定:标注保质期在1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30天;标注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0天;标注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6个月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5天;标注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0天;标注保质期在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5天;标注保质期在3天以上15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天;标注保质期在3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由食品销售经营者根据产品性质、储存条件等自主确定。

  对于临期食品的安全问题,《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伟

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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