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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4 06:06
  • 来源: 安徽日报
  • 作者: 潘法

  问:李女士与梁先生登记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把双方共有的、登记在梁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9岁的女儿。领取离婚证后,梁先生突然反悔,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并声称房产权属未变更登记之前,赠与行为不生效。请问,梁先生现在能反悔吗?

  答:梁先生的有关说法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虽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规定只是针对赠与合同而言的。而赠与合同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性质并不相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围绕着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的一个利益平衡的书面协议,其中涉及的房产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而且,在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任意撤销房产赠与条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李女士与梁先生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女儿,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离婚协议书已生效的情况下,梁先生又对赠与房产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编辑: 王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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