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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19日09时23分
来源:
中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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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网4月19日讯 巢湖市下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该市自2004年4月1日起下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归集比例,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购房款1.5%的比例缴交,其余仍执行市政府第6号令的规定;调整后的新标准与全省同步,时间界限以产权登记受理时间划分,即2004年4月1日前受理权属登记的房屋按原标准缴交,2004年4月1日以后受理权属登记的房屋按下调后的新标准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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